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嘉典 邱耀進 黃光宗 李品辰 張志弘 楊佳樺 張竣龍 蘇唐民 邱俊榮 陳建宏 劉育精 王獻群 蔡東諺 張嘉仁 謝志雄 上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惠貞律師 劉素吟律師 複 代 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