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90,200元(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尚不足新臺幣59,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附件 原告為民國66年生,故以勞資關係正常終止之退休年限25年權利存續期間,因上開期間已逾十年,應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又原告之薪資為月薪49,100元,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892,000(10×12×49,200=5,89 2,000);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8,200元,是以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990,200元(計算式:5,892,000+98,200=5,990,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