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被 告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