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227號債 權 人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豐 債 務 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1,270,000元,及自民國97年7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