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己○○ 號1樓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丙○○ 之2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乙○○ 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 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 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庚○○、己○○、辛○○、丙○○、丁○○、甲○○、戊○○、乙○○等8 人分別對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繳裁判費4,000元,扣 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債權人尚須再補繳裁判費3,500元。 ㈡補各債務人請求金額之計算表(詳列基本薪資為多少、計算方式及各個細目為薪資、資遣費或其他) ㈢補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