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382號債 權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來成即萊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萊成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負責人施來成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67,725元之依據(如何得知債權人已給付稅款予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