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382號債 權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施來成即萊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來成即萊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