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37號債 權 人 華殷磁電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6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相對人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8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