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債 權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即謝育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即謝育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補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