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①89年12月31日②③90年3月3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①475,000元②212,900元③421,470元之支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 押權為擔保,存續期間自90年1月4日起至95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乙○○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利息債務計1,284,328 元,又第三人乙○○已於93年3月20日死亡,相對人甲○○ 並於98年1月20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不 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5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金治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24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縣│佳里鎮 ○鎮○段│802 │建│126.88 │全部 │ ├──┴───┴────┴───┴──┴─┴────┴────┤ │重測前:下營段392地號,面積126.00平方公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