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就原告王陳梅與被告即相對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因法律扶助而由分會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分會依第三項規定所收取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抵充受扶助人應分擔、負擔或返還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法律扶助法第35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王陳梅前於民國97年1月24日就其 與被告即相對人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聲請人申請扶助,經聲請人審查後給予扶助。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 25號於98年3月31日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10分之3。而聲請人因本案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是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19條、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之規定,自得向被告即相對人請求聲請人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18,000元(60,000x3/10=18,000)。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王陳梅與被告即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訴訟,因無資力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嗣經移轉聲請人台南分會辦理後,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4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除確定部份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3,而聲請人因本案支出之律 師酬金及必要費用,合計為60,0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酬金領款單4紙為證,核屬相符。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即法律扶助基金會因本件清償債務訴訟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應視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向被告即相對人請求歸還,並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後強制執行。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第一審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確定部分(原告王陳梅請求金額167,123元 部分),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1,500元(聲請人支出之律師酬金為30,000元,計算 式:1671230000000=0.05,300000.05=1500)及原告王陳梅敗訴確定部分(原告王陳梅請求0000000元部分),原告王陳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500元(聲請人支出之律師酬金為30,000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55,300000.55=16500)。又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合計42,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42000),被告即相對人 連帶負擔十分之三,則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600元(420000.3=12600)。本件訴訟費用 額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4,100元(計算式:1500+12600=14100)。聲請人於該訴訟就 本件第一審及第二審所支出之律師酬金為60,000元,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14,100元,經核並無過高之情,即無酌減之必要,爰確定被告即相對人應歸返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35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