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