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抗字第95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邱清福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98年度家抗字第9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及理由中關於「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