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宗倫 附件: (一)抗告人於95年2 月自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迄96年7 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前」,一度失業,僅靠水泥工專長打零工維生,收入不多,請釋明該段打零工維生期間之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抗告人稱自95年10月31日起,每月向劉南政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請釋明以抗告人每月打零工收入不多,加計借款10,000元,何以抗告人自95年11月起迄96年8 月仍能按期繳納協商金額18,839元及支應每月必要開銷30,4485 元? (三)抗告人主張96年7 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後,未幾抗告人派工量增加,平均月入亦有30,000元至40,000餘元,請釋明薪資自何時開始增加至30,000元至40,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