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劉紀君 附表: (一)提供任職華菱企業社近2個月薪資單或薪資條。 (二)提供潘水秀、曾三枝、曾陳金枝95年、96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三)說明潘水秀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若有,提供97年9月至 98 年3月薪資單。 (四)曾三枝、曾陳金枝目前應負扶養義務人共幾人。 (五)債務人若已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則申請債務協商時所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 有無提出分期償還之方案?如未提出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陳報薪資為法院扣薪中,請說明申請法院扣薪之債權人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