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敏純 附件: (一)協商機制毀諾後,與各別銀行間進行之個別協商迄今之履行情形及現存債務內容(數額及債務發生原因)。並說明現在是否仍依該附表清償債務,若無,則何時停止繳款。(二)答覆下列存摺等問題: 1.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摺,聲請人於97年5月5日、5月20日、6月20日分別有4000元、5000元、5000元之薪資入帳,該筆薪資收入債務人並未列載於財產及收入報告中。 2.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分別於97年5月5日、7月14 日、7月21日均有數萬元之存款自他人帳戶轉入或存入 該帳戶,聲請人應說明該筆款項之來源及嗣後之用途。3.聲請人應提出第一銀行97年1月份起迄5月份及7月份迄 今、土地銀行97年7月份迄今及郵局97年1月份起迄5月 份及7月份迄今之存摺補摺影本。 4.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清冊,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三)聲請人土地銀行之存摺,95、96年間每月月中、97年亦有數月均有金額約三千餘元「代繳貸款」之紀錄,聲請人應釋明該繳款紀錄係為清償何筆債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及其配偶李錦慧、聲請人父母子女為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郵局存簿有康健人壽之繳費紀錄),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五)聲請人稱需扶養父親吳萬村、母親吳王金髻、子吳程翔及女吳昱萱: 1.提出吳程翔、吳昱萱之在學證明。 2.請提出聲請人就父母子女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3.請提出配偶李錦慧、父親吳萬村、母親吳王金髻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及收入(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狀況說明書。 4.請說明吳王金髻現是否仍住院中,及其需長期住院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5.請提出以吳王金髻為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其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查聲請人提出吳王金髻由奇美醫院開立之收費收據,其中顯示除繳納病房費外,尚有「超等病房自付差額」一項,該筆費用應非必要性支出,既聲請人尚積欠逾百萬元之債務,為何不節省開銷勉力清償債務而仍與其他扶養人一同負擔該非必要支出? (六)聲請人預定之更生方案及其金錢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