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彭建山 附件: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債務人於97年9月5日始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列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美月可得金資新臺幣(下同)19,500元?97年1月1日至97年9 月4 日止,每月薪資19,500元係如何計算而得?請釋明原因。 (二)請債務人釋明就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每月還款之金額若干?又債務人是否曾向上開公司請求協商?如有,協商還款條件為何?請請檢送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應提出2 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