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條例第151 條第1 、5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民國95年8月14日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3家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7,836 元,惟聲請人當時任職署立醫院新化分院,每月平均薪資僅21,000元,於扣除每月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後,已顯不足,故以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根本無法負擔每月7,836 元之協商還款金額,可見當時協商條件太過苛刻,已逾聲請人能力。聲請人目前任職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31,000元,惟扣除每月生活支出及強制扣薪7,000 元後,已明顯透支,是依聲請人之收入確有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情形,並非惡意毀諾,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5 項但書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確實未逾1,200 萬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可憑。又聲請人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3 家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金額為7,836 元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附卷可稽。另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㈡聲請人現任職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1,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僅有機車1 輛、郵局存款192 元,然累計債務總金額已達783,250 元,而聲請人配偶陳麗恩目前失業。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配偶、2 名子女費用等至少27,333元,包括全家繕食費15,000元、油費600 元、電費150 元、水費500 元、瓦斯費300 元、勞保費413 元、健保費1,736 元、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所需費用1,500 元、醫療費用1,000 元及小孩教育費6,134 元,且被強制扣薪7,000 元,已不足清償協商款等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影本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及其配偶陳麗恩之勞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及依職權函查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於98年7 月13日以民事聲明狀函覆本院,核屬相符。再者,聲請人所列舉之金額,衡諸現今一般基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顯已不足清償前所為之協商款項,堪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是以,其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尚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 萬元以下,之前雖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議,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8月27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