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 158,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