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岸即茂寬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