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0,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