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7,5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