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9號原 告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1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022元。爰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