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啓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