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東莞虎門大寧崧柏電器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