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庚○○ 乙○○ 戊○○ 甲○○ 己○○ 丙○○ 被 告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等6 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庚○○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㈡原告乙○○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㈢原告戊○○、甲○○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㈣原告己○○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㈤原告丙○○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㈥原告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