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7號原 告 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