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康實業有限公司VASTWAY INDUSTRIAL LIMITED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維康實業有限公司VASTWAY INDUSTRIAL LIMITED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維康實業有限公司VASTWAY INDUSTRIAL LIMITED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