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債 權 人 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揚鴻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四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揚鴻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