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股票2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正本(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