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債 務 人 鄭采柔即鄭景止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777元等情,有薪資袋、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 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7,000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 9,000元,加計經本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18,97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762,978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張博彥(84年 8月10日出生,為債務人與前夫張連春所生)尚在學中,張連春並未負擔張博彥之扶養費用,而債務人之母鄭陳秋葺(配偶已歿)已高齡70歲,無固定收入,有受債務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扶養之必要,至於債務人之配偶鄭駿榮為泰國人,每月收入約32,000元,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已協調由配偶分擔較多家庭生活開支及子女之扶養費用等情,有戶籍謄本、鄭陳秋葺、鄭清太、鄭淑如、鄭淑月、鄭淑縫、鄭淑芬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等件在卷足憑,是債務人須扶養年邁母親與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母親、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13,742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4,282元【9,829+《(6,834÷2)+〈(10,250-3,000)÷ 7〉》=14,282】之標準 ,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依子女成年之時點提高還款金額,並延長清償期間為 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任職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領有固定之年終、分紅、績效等獎金,應查明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是否尚未加計前開獎金。㈡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所任職之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訂單減少,於99年 5月至12月間長期實施無薪休假,且並無固定發放三節及年終獎金,如當年度結算虧損即無任何獎金,參以債務人98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為18,062元,99年度平均薪資約20,631元,有切結同意書、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是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狀況,應屬真實,無隱匿財產之慮。而獎金或分紅係企業雇主因公司有盈利,為體恤員工辛勞而額外發給不特定數額之給付,其有無及多寡端視公司盈虧而定,如公司獲利不佳,自無盈餘獎勵員工,倘就無法確定數額之年終獎金,強令債務人需提撥較高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將肇致更生方案不確定而窒礙難行,縱債務人日後薪資有所調整或實領之獎金較高,亦僅能認為更足確保債務人長期清償債務之能力。 ㈡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所陳報之膳食、交通、醫療、租金、水電瓦斯、電信及扶養費用之項目及數額均屬必要且合理,已低於一般人之生活需求,竭力撙節開支;至於債務人與前夫張連春所生之子女張䕒文、張鏸文雖已成年,惟查張䕒文已婚,育有一子,查無所得資料或其他財產,張鏸文每月收入約18,000元,因生父長期無固定工作,須由其負擔家庭生活開銷,有戶籍謄本、張䕒文、張鏸文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是債務人雖有成年子女,惟有無能力並實際扶養或資助債務人,已有疑義。現階段債務人確已展現最大還款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 │ 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000元。 │ │ 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000元。 │ │(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臺幣18,978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 │ │ 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 │ │ 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 │ │ 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押 │ │ 執行命令,並通知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權人 │ │ 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904,165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762,978元。 │ │5、清償成數:40.07%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60期│第61~96期 │已扣押而未移│ │ │ │ │ │ │ │轉之薪資數額│ ├──┼──────┼─────┼────┼────┼─────┼──────┤ │ 一 │良京實業股份│1,728,893 │ 90.79% │ 6,355 │ 8,171 │ 17,23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 40,726 │ 2.14% │ 150 │ 193 │ 406 │ │ │銀行 │ │ │ │ │ │ ├──┼──────┼─────┼────┼────┼─────┼──────┤ │ 三 │滙豐(台灣)│ 75,230 │ 3.95% │ 277 │ 355 │ 750 │ │ │商業銀行 │ │ │ │ │ │ ├──┼──────┼─────┼────┼────┼─────┼──────┤ │ 四 │萬泰商業銀行│ 59,316 │ 3.12% │ 218 │ 281 │ 592 │ ├──┴──────┼─────┼────┼────┼─────┼──────┤ │ 合 計 │1,904,165 │ 100% │ 7,000 │ 9,000 │ 18,978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