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73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故無法履行契約,通知終止契約事件,經查相對人主事務所仍為臺南市○區○○路87號,惟實際上已不在該處所執業,現行方不明爰聲請本院裁定對其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確設於臺南市○區○○路87號,有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終止契約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因「招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又公司法人並無訴訟能力,對法人之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