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一)聲請人是否曾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二)聲請人稱98年間因故失業,請聲請人釋明失業詳細時間點(包含年月)、自何任職單位失業、及失業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失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自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任職於特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550元;自96年1月1日至97年3月31日 止,任職於伊琪雅美容坊,每月薪資18,000元,則聲請人於每月已負擔還款債務之情況下,何以願意捨棄每月45,550元之高薪收入,而任職薪資收入較低之美容坊工作,請釋明原因? (四)又聲請人既於98年失業,惟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至97年3月31日任職於伊琪雅美容坊,每月薪資18,000 元,因此請聲請人據實詳列自97年4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來源及狀況(包括服務任職單位、薪資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有支出保險費每月1,579元之項目,請提出投保內容之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之一澳盛銀行成立協商?如是,每月協商還款金額若干元?並提出還款協議書。另請聲請人逐一臚列每月須還款之債權金融機構名稱暨每月還款金額各為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