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 訴 人 范揚坤 洪秀英 薛淑珠 曾聖峰 吳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被 上訴人 葉氏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水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