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庚○○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被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