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5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