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8,3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