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甲○○○○○○ 丁○ 乙○○○○○○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54,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