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049元【美金30,989.77元29.592(起訴日即民國99 年12月29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29.592元)=917,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