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劉秋珍即虹輝水電工程行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原告與被告約定因本件工程案件而訴訟時,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雙方簽訂之工程合約第28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