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號原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 被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