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5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