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志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5號上 訴 人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志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97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35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