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嘉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億,因本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10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新台幣150萬元及其法定 利息部分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