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甲○○ 丁○ 乙○○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以99年度補字第146 號民事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4 月20日送達於原告甲○○、丁○、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 月22日寄存於原告乙○○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99年5 月2 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被告乙○○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本院送達證書4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