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周金倉 周慶鐘 周麗華 周美莉 周秀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 告 吳健發 張溪村 陳寬純即陳家誼 李炎山 陳蔡天香 號 黃劉月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 告 黃嘉民 號 彭李諒 號 洪碩彥 劉陳美智 號 魏麗庭 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福中 被 告 林豐源 沈常夫 鎮北壇 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 號 被 告 葉明清 蔡定國 許瑞芳 黃李惠美 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生 被 告 鄭晴文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被 告 陳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