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 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之目白。(二)告訴人 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王銘添之指述及證人郭曉萍之證述。( 三)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未造成實害,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而無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