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二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代理人即台新銀行職員劉碧蓉 之指訴。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 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存證信函、台南市富邦當舖荍當物品各一份可證。被 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