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七號),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期間,猶不 知悔改,復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乙○○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 同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分別騎乘車牌號碼GF六-一0五、HTE- 五七九號重型機車,至台南縣仁德鄉○○村○段四九一巷三十一號吳國基所經營 之維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新鋁業公司),趁該公司側門通道無管制進入 工廠倉庫內,由乙○○徒手竊取鋁圓條二支,甲○○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置於上 開其等所騎乘之機車上,適為維新鋁業公司之操作員邱先看發覺報警,經警於同 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鋁圓條二支;又乙○○復承前開意圖為 自己之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再於同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至十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HTE-五七九號重型機車,至高雄縣路竹鄉○○村○○路四六三號 屋後之置物場,徒手竊取洪淑琳所有之電纜線一捲、鋁合金二個,得手後置於其 所騎乘之重型機車上,適為洪淑琳發覺報警,經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上址查獲 ,並當場扣得電纜線一捲、鋁合金二個。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邱先看、被害人 洪淑琳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三張、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在卷可 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扣案之鋁圓條二支、電纜線一捲、鋁合金二 個,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附卷足證。又於被告乙○○部分, 移送併審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四三號竊盜案,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七號竊盜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 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九百一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