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七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 刑叁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鐘宏仁、林伴中於警訊時之指訴;⑶贓物 認領保管單一紙;⑷網頁資料四紙、廣告單一份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堤維西交 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和解,有函文一紙附卷足參,本院因認暫不 執行被告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